“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从律师中选调法官,将对全国法官队伍的结构和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张卫兵,刚刚完成了“从律师到法官”的角色转变:由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去年以来,和张卫兵一起完成角色转变的,还有另外3名律师同行和14名法学教授、副教授。这个数字,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算起,已有22名。
从学者中遴选法官,特别是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在近年来越来越多见,但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特别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以后,还是比较少见。这主要原因在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渠道不畅通,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与作为国家带有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存在身份上的鸿沟,由法官变成律师容易,而律师转换成法官难。再加上律师职业收入更高,一些律师不太愿意当法官。然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却非常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这样的遴选是多多益善,值得大力推广。
世界主要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法官的产生是循不同的思路。在大陆法系,专业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段时间,并通过两次考试后,就能直接担任法官。而在英美法系,专业院校的学生毕业后要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或者检察官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经过选拔担任法官。这两种制度各有优劣,不过,从总体上讲,英美法系对于法官的遴选机制更具科学性,它能从总体上保证法官具有更高的素质。
我们国家的法官只要具备相应的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能担任,与大陆法系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大体相同。从目前来看,这样选拔出来的法官基本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上讲,非常有必要大力推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
从根本意义上讲,法官的审判工作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将法律条文与事实从一边输入,然后从另一边简单地输出答案,因此,法官绝对不是仅仅能掌握法律知识就能娴熟地进行审判工作。美国学者霍姆斯就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就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法律存在诸多漏洞,法官在许多情况下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所以,法官必须要有社会常识,要知晓民间冷暖,能体察社情民意,而这些经验从哪里来?就是要法官在社会上的阅历,要在社会上经历过风吹雨打,而这些显然是从学院一出来就进入法院的高堂大院的学院派法官所无法具备的,但是,律师作为一个自己对自己饭碗负责并且广泛地接触社会方方面面的自由职业者,显然在这方面是一大强项。因此,律师出身的法官更能公正和周全地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还非常有利于换位思考,打破现有法官“官本位”的思维。“事非经过不知难”,一些法官之所以对律师存在一定的偏见,之所以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力,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法官这个职位呆得太长,不能体会其他人的真实想法。如果大量的法官从律师中遴选,那么这些法官就能体会到律师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正当诉求,就有利于改进律师的执业环境,从而推进对于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对于减少司法腐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些律师不愿进入法官行列,是因为法官的收入远远少于律师,但另一方面,一些有志于法律事业的律师却很愿意进入法官行列,那是因为他们经济上已经比较富裕,而法官的尊崇的社会地位,法官保障社会公正的功能,能更大地推动社会进步实现自身价值吸引了他们。所以,那些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律师遴选到法官队伍来,能避免一些法官因为收入少而想方设法进行贪污腐败的现象。
要让更多的律师能遴选到法官队伍来,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让律师转变为法官的渠道更加畅通,不受身份的限制。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真正提高法官的地位,保障审判独立与法官独立,让法官能真正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他因素来公正司法,使得法官的这一职业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如此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让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于法官的职业。